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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訴訟代理人  范詩涵  
被      告  林哲宇即大相揚食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萬】4,125元,及自民國113年……」部分,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5萬】4,125元,及自民國113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