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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00號
原      告  帝品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旗  
訴訟代理人  林宜賢  
被      告  富太餐飲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居間契約關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買賣總價款2%之服務報酬,而依卷附原告所提權益確認書第4條約定「如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同意以欲承購之不動產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及不動產買賣意願書、土地買賣契約書第1條所記載之不動產所在地為桃園市○○區○○段0000○0000號土地,揆諸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合意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