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32號
原 告 張樹仁
王瓊珠
張智誠
張樹泉
張靜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寶輝律師
複代理人 黃文祥律師
被 告 力新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仁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何思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九月九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