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64號
上 訴 人 程子媛
被 上訴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1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之數額為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462萬69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違約金(見本院卷第13頁),共計470萬3,2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4,9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