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732號
原 告 顏川崑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律師
被 告 恩碩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泳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為訴之擴張後,訴訟標的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725,018元(見本院卷第59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741元,扣除原告已繳之17,412元,尚應補繳4,3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