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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吳佳曉
訴 訟 代理人  莊玉芬
被        告  瑛駿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田修瑋

被        告  劉慧瑛
              陳彥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6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