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32號
原 告 陳柏辰
被 告 二十一世紀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福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萬49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8萬83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2973元,原告僅繳納2萬4900元,尚欠80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