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858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 告 林岳樺
陳麗鳳
林麗惠即林子田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9月24日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萬7,353元(本院卷第17至19頁)。是上訴人上訴所得之利益為106萬7,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1,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