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970號
原 告 邊淑平
被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71848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而被告就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對於原告之債權本金為新臺幣(下同)832,254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4年4月22日小計為1,414,394元(計算式如附表),合計為2,246,648元,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執行卷宗核閱無訛。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46,6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8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品秀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