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25號
原 告 胡瓊文 指定送達址:住○○市○○區○○路○
被 告 滙聚智能販賣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振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