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144號
原 告 孫宥慈(原名 孫黎春)
被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抗字第1212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萬537元確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98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