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2號
原 告 簡清俊
訴訟代理人 李富湧律師
被 告 朝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萬8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