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241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李元盛  
被      告  羅士傑即杰立貿易企業社


            羅歆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羅士傑即杰立貿易企業社、羅歆語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4萬2,5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94萬7,500元現金或同額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3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ㄧ定法律關係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之授信約定書一般共通條款第14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管轄第一審法院,故本院自有管轄權。
二、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所記載請求之違約金起算日期為「114年4月27日」,嗣於民國114年7月11日具狀更正為「114年5月28日」(見本院卷第57頁),核原告上開所為係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合於前開規定。
三、被告羅士傑即杰立貿易企業社、羅歆語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對被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羅士傑即杰立貿易企業社有資金週轉之需要,於民國112年10月27日邀同被告羅歆語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300萬元,並約定100萬元借款部分,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117年10月27日止,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年息1.72%)計息,嗣後隨前述約定利率變動調整,償還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倘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前述約定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300萬元借款部分,借款期間自112年10月27日起至117年10月27日止,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0.5%(目前年息2.22%)計息,嗣後隨前述約定利率變動調整,償還方式依年金法計算,按月本息平均攤還,倘未按期攤還本息時,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前述約定利率加付遲延利息,另應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10%;逾6個月以上者,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㈡詎被告羅士傑即杰立貿易企業社自114年4月27日起未依約按月攤還本息,經原告催繳後仍置之不理,依兩造簽立之授信約定書一般共通條款第5條第1、2項約定,上開2筆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合計284萬2,561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又被告羅歆語既為被告羅士傑即杰立貿易企業社上開2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2筆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其聲明為:如主文1所示。並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經濟部協助中小型事業疫後振興專案貸款增補契約、郵政儲金利率表(年息)、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等影本(正本經核閱與影本相符)、債權計算清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及19、17及21、23至24、25至30、31、33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附表:
編號
借貸
本金
借款本金餘額
(即請求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逾期6個月以內按前開利率10%
逾期6個月以上按前開利率20%
01
100萬元
70萬8,630元
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1.72%
自114年5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27日止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
300萬元
213萬3,931元
自114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4年5月28日起至114年11月27日止
自114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284萬2,5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