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3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立大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皇普大道東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新崎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235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萬3,2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萬4,0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