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415號
原 告 巴博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偉翔
訴訟代理人 徐婼眉
被 告 合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柏憲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3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辯論終結,然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述規定,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5年3月2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