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56號
原 告 吳玟樺
訴訟代理人 高函岑律師
被 告 倚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俊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971號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分期還款協議請求被告清償借款,而兩造所簽立之分期還款協議第5條第8項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若雙方因本契約涉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司促字卷第12頁),兩造既合意約定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