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583號
原      告  日翼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  
訴訟代理人  湯凱立律師
被      告  騏樂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委託服務合約書約定所請求而涉訟,依委託服務合約書第3條約定本案場地址在苗栗縣;第6條第2款則約定雙方合意以所在地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本案場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