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768號
被 告 鈞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靜妤
被 上 訴人 亦龍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棟龍
被 上 訴人 群益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珂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1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5萬6,573元(計算式:2,363,424+493,149=2,856,57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2,4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