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80號
原 告 八拍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複代理人 洪云柔律師
被 告 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
法定代理人 褚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就一定之法律關係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前揭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予優先適用(最高法院103 年度台抗字第917 號、99年度台抗字第110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未依兩造約定之「國家電影及視聽文化中心場租系統建置-資訊服務委託案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約定與原告補正瑕疵,逕行終止上開契約,終止不合法,且被告妨礙原告提交第二期履約項目,請求被告給付第二期款項乙節,依上開契約第十九條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75頁),可徵兩造係合意約定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約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