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289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沈欣慧
被 告 上億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英招
被 告 陳恩菁
陳柏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給付原告新臺幣112萬2325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上億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邀同被告陳恩菁、陳柏瑋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公司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負欠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限額內,願與被告公司負連帶清償之責。被告公司於109年11月2日向原告借款2筆金額各60萬元、240萬元,合計共300萬元。借款日期均自109年11月2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利息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2年期利率加年息1.845%機動計算,應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約定如一期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除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主債務人自114年4月2日起即未依約給付,視為全部屆期,迄尚餘如附表所示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所示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
㈡併為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約定書、保證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及回執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本於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附表所示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