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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998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被      告  吳聖瑤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編號2借款本金欄之記載「1,325,542元」應更正為「1,352,242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鐘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