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082號
原 告 邱明泓
送達處所:臺北市○○○路0段000號0 0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被 告 和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彬
訴訟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盈餘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告對被告和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盈餘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