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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11號
原      告  程元盛  


被      告  吳昆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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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雲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許浚汎律師
            佘欣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敬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