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11號
原 告 程元盛
被 告 吳昆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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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雲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鎮宏律師
許浚汎律師
佘欣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魏敬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