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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13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李嘉祥
訴 訟 代理人  呂哲嘉
              陳慧珊
被        告  鷹展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曉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所示之原記載內容欄,應更正如附表所
示之應更正內容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附表:
編號
 出 處
 原 記 載 內 容
 應 更 正 內 容
 1.
當事人欄
訴訟代理人陳瑩珊
訴訟代理人陳慧珊
 2.
附表編號2利息
自113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