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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395號
原      告  中國工商私募股權基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豐  
被      告  鄧世賢  
            鄧孝先  


            劉惠華  


            鄧孝回  


            鄧孝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8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參,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