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號
上 訴 人 潘志宏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明偵科技有限公司、余秋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原告潘志宏對於民國115年5月11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萬3,5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9,020元,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瓊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