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温孝勤
被 告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兼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