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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46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温孝勤
被      告  騰永企業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蘇靜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5月21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羅羽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又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