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393號
上 訴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被 上訴人 張健仲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萬7,2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0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