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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彥廷  
            鄭安佑律師
被      告  宜秝精品家飾家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鈞為  
被      告  張又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關於被告姓名「張又臻」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又榛」。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思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