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67號
上 訴 人 蔡枘頤
被 上訴 人 富盛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6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7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萬1,0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