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0號
原 告 鴻晶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亭嫣
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
羅偉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光爵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9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于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