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11號
反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賓航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仁
訴訟代理人 王藹芸律師
李宜光律師
反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安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子琳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傅紫玲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