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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沂璋  
被      告  祐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其裕  
被      告  趙啓佑  
前列祐煜科技有限公司、趙啓佑共同送達代收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合約書第十七條可稽,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