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28號
原 告 全智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蔣子謙律師
法定代理人 李沂璋
被 告 祐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其裕
被 告 趙啓佑
前列祐煜科技有限公司、趙啓佑共同送達代收人 雷修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兩造合約書第十七條可稽,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