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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受  安置人  A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C           真實姓名及完整年籍資料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民國113年5月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14年5月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所示部分之相關記載
  存在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為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鄭紹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