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市長甲○○
相 對 人 A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B 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受安置人A(女,民國一○六年生,真實姓名及年籍資料均詳卷)延長安置三個月至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安置人A現年8歲,由其生母即法定代理人B監護照顧,聲請人於民國114年3月3日接獲通報,指稱受安置人A二哥因去年底遭法定代理人B持玻璃碎片劃傷並常於睡夢中被法定代理人B叫醒辱罵,聲請人於同年月7日訪視後,據受安置人A二哥指稱法定代理人B長期吸食K他命,並會在受安置人A面前使用,且受安置人A吵鬧時就會餵其喝藥水、換衣服等,為維護兒童之人身安全及最佳利益,聲請人已於114年3月17日20時06分起將受安置人予以緊急安置保護,並經法院裁定繼續安置、延長安置迄今。經評估法定代理人B於處遇期間消極配合處遇計畫,亦無合適親屬資源,為維護兒少最佳利益及人身安全,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最佳利益等語。
二、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㈠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㈡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醫療之必要,而未就醫。㈢兒童及少年遭受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㈣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疑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基於兒童及少年最佳利益,經多元評估後,加強保護、安置、緊急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緊急安置時,應即通報當地地方法院及警察機關,並通知兒童及少年之父母、監護人。但其無父母、監護人或通知顯有困難時,得不通知之。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第5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新北市政府兒少保護案件緊急暨繼續安置法庭報告書、新北市政府兒童保護案件第2次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本院114年度護字第359號裁定等件為證,自堪認定。次查,受安置人A,現年8歲,安置期間透過穩定陪伴與照顧,同時提供有規範與結構的生活指導訓練,觀察其可透過觀察與模仿習得自我照顧技巧,然依照顧者觀察受安置人A認知能力無法跟上學程,學習態度消極,過程中有注意力易分散,情緒調節上的困難,為了解其身心發展狀況與評估後續處遇,已協助轉介安排身心門診,尚在等候心理衡鑑通知。於114年8月7日起安排心理諮商協助受安置人A建立安全感與情緒調節等評估與輔導,目前已進行4次課程,經觀察受安置人A受照顧經驗中缺乏穩定的關係、陪伴與示範,疑因語言與認知發展較慢,當受安置人A出現強烈情緒時比較困難用口語表達完整,調節情緒與處理挫折上較不容易,將繼續提供受安置人A穩定照顧環境及學習發展與身心復原所需資源,以維護其安全、受照顧權益與親情維繫需求。本次安置期間命法定代理人B接受親職教育,惟自114年7月迄今法定代理人B僅出席一次課程,且課程前法定代理人B拒絕配合課程,認無學習或調整親職之能與技巧需要,因心理諮商師已在教室外等候,法定代理人B遂配合40分鐘課程,後續連續三次課程皆缺席。再次與法定代理人B說明處遇必要並協助排除法定代理人B的相關困難以利配合課程,目前法定代理人B暫無推諉或拒絕,將持續推動法定代理人B接受親職教育課程,期待扶植法定代理人B發展適當的教養觀念與拓展教養方式。親子會面部分,法定代理人B遲至會面時間結束才出面,過程中雖有關心受安置人A生活狀況,但為能理解受安置人A學習自我照顧技巧上的困難、提供指導,多次表達「盡快救受安置人A」傳達其照顧想法,致受安置人A情緒有些影響,考量受安置人A仍有親情維繫需求,將評估法定代理人B身心狀況,請法定代理人B配合親子會面。考量法定代理人B有必要接受相關親職課程與輔導,且案家無適當之替代照顧者,現階段受安置人A仍不適宜返回原生家庭等情,有上開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在卷可參。本院審酌上情,認為受安置人之最佳利益,並維護其權益,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准將受安置人延長安置3個月。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宜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