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
原 告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承義
訴訟代理人 於知慶律師
鄭羽秀律師
李威霖律師
被 告 黃富承
陳芊蓉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婉茹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育銜律師
被 告 億豐室內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永暉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兼 上二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許永杉
被 告 楊景晴
上 四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柱律師
潘宜靜律師
林家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22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本次庭期將依被告億豐室內裝璜工程有限公司等之聲請通知證人邱國峯到庭作證,待證事實除依上開被告之民事言詞綜合辯論意旨狀所載外,亦包含證人先前提出民事自認(一)狀之內容,請兩造預作準備,並於開庭前10日以電子郵件傳送證人詢問事項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