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久旭實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寶慧、曾寶樂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先位聲明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均為新臺幣(下同)13,134,587元【計算式:4,550,216元+8,584,371元=13,134,587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但書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134,5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9,1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