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元宏
林詩慧
被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陳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麒文」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麟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