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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高元宏  
            林詩慧  
被      告  新邁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麟文  


            陳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麒文」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麟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雅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