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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28號
原      告  Inversiones  Verdan  S.A.


法定代理人  Dan Katz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安律師
複  代理人  蔡劭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鍾詩敏律師
被      告  糧德精密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禇淑欽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施拔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派盈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之複代理人「蔡『邵』偉律師」,應更正為「蔡『劭』偉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與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葛其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