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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永珍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明珠  
上  訴  人  風澤開發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秋香  
被上訴  人  張樹仁  
訴訟代理人  劉坤典律師
            蕭依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