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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16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陳威豪  
被      告  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王俊雄  

            張瓊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貸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616萬2,5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元碩金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碩公司)於民國110年1月8日邀同被告王俊雄及張瓊月為連帶保證人,就元碩公司於現在及將來所簽章之付款、承兌、背書或保證之票據、借據、契約及其他債務憑證以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償還責任。嗣元碩公司於113年2月29日向原告辦理營運週轉金貸款1,000萬元,及於開發國內信用狀額度2,000萬元內向原告借款,借款本金、借款期間、利率詳如附表所示,另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時原告得將全部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且依契約約定,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元碩公司自114年1月24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目前尚欠本金共2,616萬2,578元及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爰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清償借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開發國內遠期、即期信用狀契約書、本票2紙、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委任開發國內信用狀-電子化服務系統往來增補契約書、變更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收借款憑證)、授信動用申請書(兼代借款憑證)、連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5頁至68頁),經查核相符。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未提出書狀為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616萬2,57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見本院卷第19頁至21頁
授信額度1,000萬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計算標準
1
1,000萬元
民國113年2月29日起至民國114年2月28日止
250萬元
均自民國114年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078%
均自民國114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50萬元
授信額度2,000萬元
編號
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計算標準
2
335萬元
民國112年9月15日起至民國114年3月13日
79萬9,988元
均自民國114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
均自民國114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86萬6,638元
3
166萬6,362元 
民國112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5日
49萬9,909元
均自民國114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
均自民國114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6萬6,453元
4
385萬元
民國112年10月19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16日
115萬5,000元
均自民國114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
均自民國114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269萬5,000元
5
82萬4,476元
民國112年10月27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4日
24萬7,343元
均自民國114年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
均自民國114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57萬7,133元
6
159萬2,567元
民國113年5月1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6日
47萬7,771元
均自民國11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
均自民國114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11萬4,796元
7
127萬8,810元
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10日
38萬3,643元
均自民國114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
均自民國114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89萬5,167元
8
204萬0,461元
民國113年6月6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3日
61萬2,139元
均自民國114年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
均自民國114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142萬8,322元
9
114萬0,133元
民國113年6月11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8日
34萬2,040元
均自民國114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
均自民國114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9萬8,093元
10
110萬3,143元
民國113年6月12日起至民國114年6月9日
33萬0,943元
自民國114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3.298%
自民國114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内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77萬2,200元
自民國114年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3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