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張仕穎
被 告 芊邑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張馨蓮
被 告 廖茂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5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芊旭企業有限公司」、「芊旭公司」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芊邑企業有限公司」、「芊邑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