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吳兪賢
視同上訴人 黃世騰
被上訴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訴訟代理人 謝奇軒
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22號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1萬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