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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世杰  
被      告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麒鈺  
被      告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樂華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住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