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8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代 理 人 張世杰
被 告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麒鈺
被 告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樂華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民庭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起訴狀繕本未送達被告住所,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