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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78號
原      告  鎧銚綠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佩臻  
被      告  威全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有泉財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侯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9頁)。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存卷可稽(本院卷第43至47頁)依上述規定,原告起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