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5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旻璇
被 告 日南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世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編號2債權本金暨餘欠金額(新臺幣)欄之「新臺幣50,000元」應更正為「新臺幣50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