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2號
原 告 唐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景翔
被 告 勝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聰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82,790,736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9,14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