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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 告 楊尉輈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麟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睿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