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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698號
原      告  楊尉輈

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
被      告  麟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王睿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永祥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7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