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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7號
原      告  張偉民  
被      告  聚拓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9日以113年度補字第1867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13年9月25日送達原告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3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楊鵬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