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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重訴字第73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被      告  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天來  



被      告  常暖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7,173萬1,424元,及如附表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美金79萬3,030元,及如附表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29至135頁),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科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科亞公司)於民國107年11月16日、110年11月3日邀同被告朱天來、常暖暖擔任連帶保證人,並簽立保證書,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在本金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2億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嗣被告科亞公司於113年10月25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15筆,金額共計8,162萬0,847元,及美金11筆,金額共計美金79萬3,030元,其每筆借款金額、餘欠金額、借款起訖日、最後付息日、利率、利息及違約金等之計算方式均分別如附表1、2所示,並簽立借據23紙、借款申請書及開發國內不可撤銷即期信用狀申請書3紙。惟被告科亞公司僅償還本金988萬9,423元,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金7,173萬1,424元、本金美金79萬3,030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依約定書第5條第1款約定,所有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情。並聲明被告等3人應連帶給付原告7,173萬1,424元及美金79萬3,030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173萬1,424元及美金79萬3,030元,及如附表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保證書、約定書、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進口催收款項客戶餘額表、額度別外幣授信餘額明細查詢、外幣貸款轉催收暨匯入匯款買匯水單明細、額度核定通知書、活期存款存摺影本、綜合授信契約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78、81、85至109、147至153、159至162頁)。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聲明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上開情事堪認定為真實。是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附表1:(新臺幣部分)
種類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借據
484萬205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
2
借據
64萬98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借據
159萬9,50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借據
160萬9,75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借據
241萬5,75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借據
1,452萬616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7
借據
192萬2,938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借據
479萬8,50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9
借據
482萬9,25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借據
724萬7,25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借據
210萬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2
借據
490萬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3
國內信用狀
773萬7,083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
國內信用狀
1,037萬6,084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5
國內信用狀
219萬3,518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3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7,173萬1,424元
附表2:(美金部分)
種類
本金
(美金)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借據
6萬80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6.04651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年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按左列年利率20%計算
2
借據
4萬2,30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97251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借據
5萬8,80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6.0042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4
借據
11萬1,30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84566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
借據
12萬5,955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87737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6
借據
3萬7,80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84566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7
借據
9萬9,475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8245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8
借據
17萬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81395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9
借據
2萬5,80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87737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0
借據
3萬40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84566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1
借據
3萬400元
自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5.82452
自114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79萬3,030元